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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研院发〔2023〕14号)

发布人:城市建设学院    发布时间:2023-10-07     点击: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

(研院发〔2023〕1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引进并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考虑到学生规模日益扩大、学术要求更加严谨等现实因素,为规范学位论文工作要求、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测对象及提交论文要求

第二条检测对象为我校拟申请答辩和已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或不得受理学位授予申请。

第三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规定时间将拟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稿送交所在学院。格式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含绪论),封面、目录、致谢、参考文献和后记部分不纳入检测范围。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姓名_论文题目.doc,如“20220901_张三_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doc”。

第三章检测程序

第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必须经过二次检测程序。学位论文第一次检测(即“初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进行;第二次检测(即“修改后复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学位授予审核之前进行。研究生院对最终的检测结果予以复核。

第四章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对在两次检测中出现的检测结果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三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20%。

“合格”论文视为直接通过检测,但仍建议研究生和导师对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本文件所涉及到的复制比:皆表示中国知网系统所列“总文字复制比”。

2.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修改后复检”:

1)15%≤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2)20%≤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研究生须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博士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硕士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修改的论文经由“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修改后复检”。

3)征求“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意见的方式为: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1名相关领域专家(或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送审的方式)对申请“修改后复检”的论文进行审议,并做出明确的是否同意“修改后复检”的决定。如使用第三方送审平台送审的方式决定是否“修改后复检”,评阅专家意见为B及以上的,视为“同意参加复检”;评审专家意见为C以下的,视为“不同意参加复检”。如评定结果为“不同意参加复检”,则中止后续的送审流程。

4)“修改后复检”的查重权限由研究生院免费提供,征求“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意见的费用(如使用第三方送审平台为300/篇次)应由学生本人支付。

3.下列初检结果视为“不合格”:

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如在“初检”阶段即判定为“不合格”,研究生院原则上不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修改后复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论文“修改后复检”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修改后复检”复制百分比<20%

2.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论文“修改后复检”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修改后复检”复制百分比≥20%

3.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后复检”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院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修改后复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院不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

4.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后复检”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其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再次申请论文答辩时,需重新进行论文查重检测并取得“合格”结果后,方能申请下一轮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八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一般争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较大争议,并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若研究生对“初检”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存有异议,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导师报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方式可为内部讨论或再次送审),裁决通过者可申请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的权限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六章其他

第十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对应文件(研究生院发〔201825号)自本规定正式施行时即废止。于20231231日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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